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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外商在我县投资进行项目核准、备案程序说明及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08-05-27〗〖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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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外商在我县投资进行项目

核准、备案程序说明及收费标准

 

2005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内政发[2005]100号文件批转了《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并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文件。《意见》确定了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企业,方便企业和外商到我县投资,现将企业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作如下说明。

 

第一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一、核准范围和权限

核准范围和权限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执行。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核准程序

按《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一)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二)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并附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许可项目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四)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许可决定

1、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按权限范围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初审意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2、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该项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自治区发改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六)核准效力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和减免确认等手续。

核准文件有效期为二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一、备案范围和权限

范围:在自治区境内投资建设《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权限: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备案程序

按《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执行。

(一)许可条件

项目备案机关只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
      3、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二)申请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备案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并按照属地原则,直接到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网上申请和受理。

项目申请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附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许可项目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四)许可时限

1、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2、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文件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五)许可决定

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向项目申请单位颁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确认书”),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在出具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的意见时,应抄送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作出的不予备案的决定或项目备案确认书的实质性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核准效力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确认书,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等手续。
    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三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一、核准范围及权限

范围:国家和自治区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权限: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石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二、核准程序

按《内蒙古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按核准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通过注册所在地的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申请报告,自治区管理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核准权限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管理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一)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2、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4、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二)项目申请报告

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或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2、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3、以银行信贷融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5、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6、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确认函件。

(三)许可项目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四)许可时限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五)许可决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核准效力

投资主体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第四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一、核准范围及权限

范围: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国家和自治区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权限: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l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项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优势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需要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核准程序

按《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按核准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通过项目所在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申请报告,自治区管理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境内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同时应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按核准权限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管理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

(一)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和自治区的有关法规。政策;

2、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单位应为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盟市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有关环保措施;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的设备及金额。

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审核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自治区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5、自治区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自治区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三)许可项目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四)许可时限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五)许可决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核准效力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相关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二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五部分    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境保护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审批手续收费标准及依据

执行2002年1月31日《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亿元)

 

咨询服务项目

0.3以下

0.3~2

2~10

10~50

50~100

100以上

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含大纲)

5~6

6~15

15~35

35~75

75~110

110

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表

1~2

2~4

4~7

7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

报告书(含大纲)

0.8~1.5

1.5~3

3~7

7~9

9~13

13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

报告表

0.5~0.8

0.8~1.5

1.5~2

2以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表1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

化工、冶金、有色、黄金、煤炭、矿产、纺织、化纤、轻工、医药、区域

1.2

石化、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旅游

1.1

林业、畜牧、渔业、农业、交通、铁道、民航、管线运输、建材、市政、烟草、兵器

1.0

邮电、广播电视、航空、机械、船舶、航天、电子、勘探、社会服务、火电

0.8

粮食、建筑、信息产业、仓储

0.6

表2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

环境敏感程度

调整系数

敏感

1.2

一般

0.8

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

收费标准

单位:元

咨询人员职级

人工日收费标准

高级咨询专家

1000-1200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800-1000

一般专业技术人员

600-800

 

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标准及依据

1、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征收或按工程总投资比例2%征收(依据内征发[1999]12号。

2、工程测量、建筑物放线等测绘项目委托测绘单位负责,收费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表》(财综[2001]94号)标准执行(此项为测绘企业经营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商业用地:一类:450元每平米

              二类:340元每平米

三类:180元每平米

工业用地:一类:139元每平米

          二类:96元每平米      

三类:60元每平米

收取土地证工本费20元/本;登记费30元/本;出让合同8元/本;建设用地审批书8元/本;他项权利证书20元/本;评估费按地价评估的4.8‰收取。

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手续收费标准及依据

1、工本费:正本10元,副本8元;

2、技术服务费:90元;

3、数字证书:298元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2003]82号   内发改费字[2006]1370号

工商局局办理公司登记注册资金手续收费标准及依据

1、公司登记注册(分公司)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费300元;

工商企业监督管理IC卡70元。

依据: [1992]价费字414号

          内计费字[2003]402号

          [2002]内计费字972号

2、公司登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在缴纳。

工商企业监督管理IC卡70元。

依据: [1992]价费字414号

          内计费字[2003]403号

          [2002]内计费字972号

3、企业登记注册(非公司企业)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在缴纳。

工商企业监督管理IC卡70元。

依据: [1992]价费字414号

          内计费字[2003]403号

          [2002]内计费字972号

4、企业登记注册(营业单位)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费300元;

工商企业监督管理IC卡70元。

依据: [1992]价费字414号

          内计费字[2003]402号

          [2002]内计费字972号

 

 

 

 

 

 

 

 

 

 

 

 

 

 

 

 

 

 

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加快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现就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一)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自主权。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核准范围和权限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执行。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对核准范围的调整等情况,适时对《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进行调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程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二、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各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自治区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行政区域项目以及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的评估论证,重大项目还要建立专家评议制度。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保证评估质量。要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自治区政府投资资金的安排使用,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投资资金要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等,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五)改进建设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的项目,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要试行特许经营,通过公开招标,竞争选择业主。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特许经营等管理办法。
  三、改善投资宏观调控
  (一)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社会投资活动的调控工作,搞好总量平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投资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预算,做好对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农牧业、水利、工业、交通、城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搞好项目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强化规划指导。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要符合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凡是能够由社会投资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社会资本进入。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各级人民政府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金融、担保等机构进行机制和管理创新,发展多种融资方式,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充分运用投资统计成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
  四、加强投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经营,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决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加快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略)
2.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略)
3.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略)
4.内蒙古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将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原文列入,对国务院授予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根据自治区实际和项目性质,明确划分了自治区和盟市两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二) 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四)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 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3.目录规定“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4.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六)本目录为2005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库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盟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收费和采用BT方式建设的公路项目,其他国道、省道和专用公路,以及跨盟市的县道、乡道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500米及以上的桥梁、隧道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米以下的桥梁、隧道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10万吨(含)—50万吨(不含)钾矿肥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跨省(区、市)调水项目、跨盟市调水项目和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污水能力4万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200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中供热: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中供气:年供气2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新建、改造城市道路80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项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优势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需要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项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优势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需要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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